電子報第五十七期(94.07.15.)                                                                                             92.09.18創刊

、討論園地

「著作權筆記」新增「討論園地」單元,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無形的know-how可被保護嗎?」、「書的解答本電子燒錄成光碟販售和販售補習班上課之錄音有罪嗎?」、「卡拉OK業者代客錄製個人演唱VCD或CD,是否侵犯著作權?」、「可以網拍筆記嗎?」、「卡拉OK業者代為播放客人自備之影音VCD供客人演唱,是否違法?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哈利波特與散布權

伴隨著「哈利波特與混血王子」而舉辦的「跨越魔法派對」,2005年7月16日零時將在全球兩千餘家書店同步舉行,擁有正確的著作權法觀念,將使你的魔力與法術更加高強,必然可以大敗「佛地魔」。

三、著作權判決評析

法院判定EZPEER無罪

法律的規範是抽象的,不可能鉅細糜遺,一一規範,而事實是具體地發生,其間有賴司法機關認事用法,定紛止爭。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與網路上的公開傳輸權,刑法上有共犯、幫助犯之規定,民法上也有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本案法院的責任,在於判定被告到底有無利用中性的科技,幫助或教嗾他人侵害著作權,而不在衡量科技本身的價值,與區別民事與刑事訴訟之差異。

四、著作權法制發展

1.媒介轉換之合理使用爭議

著作權產業界的關係是錯綜複雜的,權利人若有不合理的產業行為,應以公平交易法處理,關於著作權法的刑罰規定,使得利用人永遠被籠罩在刑事被告的陰影中,也應修法解決。主管機關之法令解釋,實際上會對於產業經營與司法實務產生影響力,不可不慎。

2.歐盟將強化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之刑事制裁

歐盟認為,組織型的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嚴重損害歐盟經濟,有必要採取更有效的作法,遏阻侵害。在新通過的指令草案中規定,故意以組織犯罪方式,侵害智慧財產權達商業規模者,或意圖、幫助、鼓勵該等犯罪行為者,應科處至少四年的有期徒刑及10萬到30萬歐元的罰金。這項指令草案仍有待歐盟國會及部長會議通過,才能生效。

3.「公有古物複製品管理辦法」之修正建議

公有古物已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複製公有古物為何要經保管機關的同意?是要讓管理古物的機構獨享特權?為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要賦予管理公有古物的機構此一特權?其真意如何? 是怕以假亂真?還是要確保複製品不會與原樣失真?複製一個毛公鼎或一幅「溪山行旅圖」要經故宮同意,拍攝毛公鼎或翻拍「溪山行旅圖」也要經故宮同意嗎?文化資產保存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近來將修正「公有古物複製品管理辦法」,值得各方關注其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之具體條文。「著作權筆記」提出一個建議思考方向,供各方參考。

五、著作權大哉問

1.盜版發生時,被授權人有著作財產權被侵害嗎?

非專屬授權是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可以利用著作,並沒有享有著作財產權,所以不會有著作財產權被侵害的可能﹔至於專屬授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被專屬授權人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可以主張權利。

2.二手日本正版CD可否網拍清倉?

至於在國內網站上所買到的正版二手日本CD,因是在國內買到,屬於「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其轉賣合於第五十九條之一,就無違反上述規定情形,不會有法律責任。其實,第五十九條之一關於「散布權耗盡原則」或「第一次銷售理論」之規定,應該是著作財產權人對於經其同意,進入本國市場的重製物,不得主張散布權,如果是未經授權從外國輸入國內後的轉售,應該也是要禁止的,只是立法上的文字解釋,不能科以責任。

3.從飛機上單純的對地面攝影,可受著作權之保護嗎?

創作性的門檻並不高,絕大部分由人所拍攝的照片,應該都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過,若是由機器自動拍攝者,類似空中自動攝影、路上超速照相或街頭防盜紅外線感應等,由機器自行運作,沒有攝影者的角度或光影選擇與判斷,應該就不能認為有創作性,不得受著作權法保護。

4.拍攝藝術家創作過程之影片,何人享有著作權?

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藝術家就其創作之作品享有著作權,拍攝藝術家創作作品過程之影片之人,就所拍攝之影片有著作權。藝術家若不同意其創作過程被拍攝成影片,則拍攝者就其拍攝之影片雖享有著作權,可能會侵害藝術家之肖像權;藝術家雖對其創作過程可以主張肖像權,但因對於影片沒有著作權,不可以任意使用該影片。

5.政府機關內部區域網路的合理使用?

將雜誌所刊載之論著,掃描成電子檔,存於伺服器專供同仁透過內部區域網路瀏覽、下載及列印,此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之行為,超越該條所定僅得為「重製」之合理使用,而且該行為使得機關可以少訂很多雜誌,顯然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也不符但書規定。

六、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第五十九條之一(散布權之耗盡)--可以 賣二手書嗎?

2.第 六十條(出租權之耗盡原則)--開一家小說出租店或DVD出租店要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嗎?

3.第 六十一條(時事論述之合理使用)--可以轉載別人在網路上發表的文章嗎?

七、新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